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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人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2-12-31 瀏覽:1206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大力度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錫創業創新,為本市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證。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530”計劃,建設“東方硅谷”的意見》(錫委發〔2012〕10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設立無錫市人才發展資金(以下簡稱人才發展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規范操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人才發展資金是政府預算安排,專項用于資助、獎勵、扶持本市引進的國際國內頂尖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社會事業領軍人才、中介服務領軍人才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權責統一、市區(單位)共擔、注重效益的原則。實行統籌安排、總量控制、??顚S?,根據引進人才的績效目標和人才條件確定扶持對象和扶持計劃,實現資金使用績效。

       第二章  管理部門和職責

 
       第四條 設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委組織部牽頭、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門參與。聯席會議負責政策制訂、項目審議、年度預算、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政策效應評價,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市委組織部負責擬定人才發展政策,協調《意見》各項政策的實施,負責國家級院士、專家、“333”工程培養對象等人員的津貼的審核和發放以及人才發展資金的總量平衡和管理等。
       市科技局負責擬定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團隊支持政策實施細則。根據年度引進人才計劃,就上述三類人才引進資金提出年度明細預算,受理對應人才對資金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市人社局負責擬定引進國際國內頂尖人才、社會事業領軍人才、中介服務領軍人才支持政策實施細則。根據年度引進人才計劃,就上述人才引進資金提出年度明細預算,受理對應人才對資金的申請以及各類人才安家費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按照績效管理要求撥付人才發展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加強資金監管。

       第三章  支持對象和范圍

  第五條 人才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符合相關條件引進的人才,主要是國內國際頂尖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社會事業領軍人才、中介服務領軍人才。具體條件及審核評定確認流程由相關部門在相關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人才發展資金主要支出范圍:
       (一)人才科研產業化配套資金支出;
       (二)人才項目資助配套資金支出;
       (三)人才安家費支出;
       (四)人才津補貼獎勵經費支出;
       (五)人才引進培育支出;
       (六)經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支持標準

  第七條 根據《意見》和相關實施細則,按人才分類分檔實施資金支持,主要支持標準如下:
       (一)人才科研產業化配套資金標準:引進的諾貝爾獎獲得者原則上不少于2500萬元;入選“創新創業領軍團隊”1000萬元-3000萬元;引進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外科學院院士、國外工程院院士原則上不少于500萬元;引進的著名科學家、首席科學家、首席技術官、著名設計大師不少于300萬元;科技創業領軍人才100萬元—500萬;國家“863”、“973”重大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名最高200萬元;“千人計劃”創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計劃”人選、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最高100萬元。
       (二)人才項目資助標準:對入選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給予每個團隊300萬元—800萬元的人才項目經費資助。
       (三)人才安家費:引進的諾貝爾獎獲得者500萬元;引進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外科學院院士、國外工程院院士200萬元;引進的著名科學家、首席科學家、首席技術官、著名設計大師、科技創業領軍人才100萬元;引進的國家“863”、“973”重大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得者前三名70萬元;引進的“千人計劃”創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計劃”人選、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50萬元;引進的“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以及能夠在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提升改造領域領銜重大研發項目、解決核心技術難題,在國內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教授職務或著名企業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高層次人才30萬元。
       (四)人才津補貼獎勵標準:已在錫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補貼;對本市現有的國家級專家,給予每人每月500元補貼。在聘用期內,給予引進的社會事業領軍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津貼。省“333工程”培養對象的,按照省文件的有關規定和列支渠道,給予第一層次培養對象每人每月10000元、第二層次培養對象每人每月3000元津貼。對列入省“333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的,給予每人每年6000元津貼(市級支付3000元)。中介服務領軍人才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獲評無錫市首席技師的,給予2萬元獎勵?!盁o錫市優秀人才貢獻獎”的,每人獎勵20萬元;對獲得“無錫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獎”的,每人獎勵20萬元;對獲得“無錫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的,每人獎勵5萬元;對獲得“無錫市引進人才工作獎”的,每單位獎勵10萬元。新評為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按國家和省獎勵金額1:1進行匹配。新評為市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五)其他標準:對“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獲得者在我市領銜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給予2萬元啟動經費;新建省級企業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國家級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省級企業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被評為國家級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的,再一次性給予3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F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進站開展科研活動,每進站1名博士后給予5萬元的經費資助。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基地”、“引進國外智力示范單位”或“引智示范村(社區)”稱號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資助經費。國家和省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并獲得經費資助的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按資助金額1:1進行經費匹配。經專家組評審和市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的市級引智項目,給予企業不超過5萬元的經費資助。來錫執行列入國家、省外專局計劃的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的外國專家,根據國家外專局關于外國專家零用費額度的相關規定,對外國專家在錫執行項目期間的零用費按1:2進行經費匹配,每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留學回國人員所承擔的科研項目獲國家人社部、省人社廳經費資助的,按資助金額1:2進行經費匹配。經本市專家評審立項的留學回國人員科研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資助。

       第五章  資金預算和撥付


       第八條 人才專項資金實行績效預算管理。年初政府確定專項資金總量盤子,組織部、人社局、科技局根據年度引進人才績效目標,編制明細預算,聯席會議統籌平衡后,報市主要領導審定同意后執行。
       第九條 符合《意見》規定條件的人才和項目,按照相關人才政策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確認后,可直接向受理單位(組織部或科技局或人社局)提出資金申請,填報《無錫市人才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格式詳見各人才政策實施細則)。
       第十條 受理部門接到申請后進行初審匯總,在年度預算范圍內,填報《人才發展資金申請撥付匯總表》,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財政部門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符合《無錫市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領軍團隊計劃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類型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分兩期到位,按協議約定的經營業績目標實現情況,第一期、第二期分別按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的60%、40%進行撥付。符合第十三條規定類型的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分三期到位,按協議約定的經營業績目標實現情況,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分別按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的30%、40%、30%進行撥付。其他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首先撥付10萬元用于支持企業啟動,第二年開始按協議約定的經營業績目標實現情況,分三期撥付科技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的30%(含已撥付的10萬元)、40%、30%。符合《無錫市科技創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領軍團隊計劃實施細則》第四條的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研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分兩年撥付。創新創業領軍團隊科研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分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三個等級,均分五年撥付,每年撥付科研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的20%??萍紕撔骂I軍人才項目資金分五年支付。對來錫人才安家費補貼均按標準內實際房款分五年支付。配套資金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的比例和支付方式給予安排撥付。

       第六章  資金來源和共擔機制

  第十二條 各市(縣)區政府也應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意見》中科研成果產業化配套資金、人才項目經費、人才安家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實行市區共擔,其中:崇安、南長、北塘與市級按照20%:80%的比例分別承擔;錫山、惠山、濱湖、新區與市級按照30%:70%的比例分別承擔。符合《意見》規定條件的部省屬單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20%的資助,剩余80%由單位承擔。江陰市、宜興市自行承擔。

       第七章  資金管理和監管


       第十三條 凡經審批同意的資助項目,由所在區或單位經市政府見證后與項目責任人簽訂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共同做好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正在實施的資助項目應每年向聯席會議匯報項目進度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須向聯席會議報送項目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情況。
       第十五條 人才發展資金必須??顚S?,不得用于不屬于開支范圍的其他支出。資助項目進展不正常、經費匹配不到位、經費使用不當或項目進程與原審核結果不一致的,經市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可視情況減撥或暫停撥款,直至追回已資助的全部款項。
       第十六條 對于人才發展資金支持的項目同時符合國家、省、市扶持政策規定,涉及多項獎勵資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第十七條 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建立完善項目評審、跟蹤管理、績效評估等各項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并及時向政府報告人才引進培育情況和實施績效。
       第十八條 市審計、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同時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抽查審計。監督管理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重要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以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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