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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高新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實施辦法 (試行)

發布時間:2015-08-06 瀏覽:12850

(2015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無錫高新區《關于推動科技創新創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政策環境,計劃每年重點引進和支持30個左右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包括諾貝爾獎得主、海外院士、海歸領軍人才、國內領軍人才四類,其中海歸創業領軍人才項目15個以上。特制定此實施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二條  科技領軍人才須帶項目、帶團隊、帶資金來高新區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作為總部運營發展。
       第三條  海歸領軍人才創業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項目屬于高新區重點支持的產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有核心競爭力,能夠填補國內空白。項目的市場前景廣闊,具備產業化條件,有明確的產業化進度及目標。核心產品原則上應達到中試以上進展;
       (二)領軍人才須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全職在無錫創業,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在海外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學位工作滿三年以上)。具備海外自主創業經驗或海外知名企業及科研院所中高層以上工作經歷;
       (三)創業項目具備5人以上的核心團隊。團隊成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成員間專業結構和職責分工合理,可穩定工作5年以上,半數以上全職在無錫工作;
       (四)領軍人才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自然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為最大股東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業的實收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團隊自帶資金不低于政府給予的支持資金;
       (五)引進諾貝爾獎得主創業項目,諾獎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引進海外院士創業項目,院士本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除諾獎得主和海外院士本人,另須有1名以上符合海歸創業領軍人才條件、5名碩士以上的團隊成員常駐無錫運營。
       第四條  國內領軍人才創業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創業項目屬于高新區重點支持的產業領域。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有核心競爭力,技術成果先進。項目的市場前景廣闊,具備產業化條件,有明確的產業化進度及目標。核心產品原則上應達到中試以上進展;
       (二)領軍人才須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全職在無錫創業,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在國內高校及科研院所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五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學位工作滿三年以上),熟悉創業相關產業領域和國際規則;
       (三)創業項目具備5人以上的核心團隊。團隊成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成員間專業結構和職責分工合理,可穩定工作5年以上,半數以上全職在無錫工作;
       (四)領軍人才為所在企業的主要創辦人且為自然人第一大股東(股權一般不低于30%;法人股作為最大股東的,最大自然人股份不少于25%)。本人投入企業的實收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團隊自帶資金不低于政府給予的支持資金。
       第五條  產業化前景突出且具備爆發式增長潛力的創業項目,對領軍人才(團隊)學歷、資歷等條件要求可適當放寬。經認定入圍后按領軍人才創業項目給予支持。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六條  科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申報常年受理。創業項目向落戶園區(街道)提出申請,完整填寫《領軍人才創業項目申報書》,按要求提交人才、團隊和企業設立等相關證明材料。園區(街道)對申報材料進行盡職初審,審查通過后報區科技局、人才辦。 
       第七條  每個季度組織一輪認定或根據實際情況擇時召集對重大項目的認定。由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牽頭,區科技局、人才辦具體組織技術專家、投資專家、綜合評審專家、政府有關部門對受理的項目現場路演、答辯認定。認定通過的項目統一報黨工委、管委會主要領導審定。
       第八條  經審定確認的項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企業與落戶園區(街道)和區科技局、人才辦簽訂合作協議,認定為新區領軍人才項目并兌現相應政策。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條  諾貝爾獎得主創業項目,根據項目不同的發展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800萬元(含投資)的扶持資金及創業投資資金。提供不超過2套的人才公寓、不超過300平米辦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條  海外院士創業項目,根據項目不同的發展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含投資)的扶持資金及創業投資資金。提供不超過2套的人才公寓、不超過300平米辦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一條  海外領軍人才創業項目,根據項目不同的發展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扶持資金;符合“千人計劃”條件的創業項目給予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扶持資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不超過300平米辦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二條  國內領軍人才創業項目,根據項目不同的發展階段給予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扶持資金。提供1套人才公寓、不超過300平米辦公用房,三年免租金。
       第十三條  對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在創業股權投資、創業跟進投資、統貸平臺資助、項目貸款貼息等政策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區領軍人才創業項目入圍省、市各類創業人才項目的,高新區的扶持資金視作配套??鄢褤芨兜膯淤Y金,余額仍以直接資金方式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對科技領軍人才項目的支持,按簽訂的合作協議兌現執行。本辦法由無錫高新區科技局、人才辦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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